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408号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张国义,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国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交纳)。
审判员 王利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