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渠中村。法定代表人徐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军。被告李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诉被告李经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市凯达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建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