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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郑金木与被执行人翁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木,翁开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郑金木,男,汉族,1936年8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被执行人翁开升,男,汉族,1940年11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郑金木与被执行人翁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4号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翁开升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郑金木各项损失63769.18元。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被执行人翁开升承担697元,申请执行人郑金木承担200元。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翁开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开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宏新

审判员  赵芝林

审判员  颜丽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