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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589号

潘少宁与郑国斌、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少宁,郑国斌,徐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潘少宁,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国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徐爱华,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少宁与被告郑国斌、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少宁于2015年3月13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少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少宁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