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潘少宁,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国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徐爱华,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少宁与被告郑国斌、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少宁于2015年3月13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少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少宁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