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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该区。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牛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牛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冯 婷

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