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该区。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牛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牛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冯 婷
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