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成信,海原县三河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庞明,海原县三河镇党委副书记。被告余有世,男,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岳,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余有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原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铁存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风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