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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539号

刘强、吴建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才,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539号申请人吴建才。申请人刘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建才与申请人刘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吴建才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才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建才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贾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