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丁维龙。被告陕西华县天缘润滑油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丁维龙诉陕西华县天缘润滑油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维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维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763元,由原告丁维龙负担。
审判员 严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