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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

王科与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科,蒋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科。被告蒋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自愿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科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科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