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科。被告蒋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自愿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科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科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源:
王科与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科。被告蒋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自愿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科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科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