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176号
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022145-8。
法定代表人:裴全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礼青,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储怀同,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由原告代管,被告车辆如逾期未及时续保,原告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车辆的保险已到期且车辆逾期未审验,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车号:皖D-×××××号),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礼青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鲍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