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中天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戴向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7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李栓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