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21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丰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敦胜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