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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487号

杜文利受贿罪,杜文利行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87号罪犯杜文利。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7)铁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文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先前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罪犯杜文利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辽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2013年8月15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4月26日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盘中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477分。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杜文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