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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21号

李世芳与天津旺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芳,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津旺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2400号.法定代表人孔兆岐,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世芳与天津旺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6795号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2月17日前给付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