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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86号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郝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2014年4月26日因盗窃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郝某多次在徐州市市区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北侧老虎网吧,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邱某放在沙发靠背上的衣服内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2、2014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永嘉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丁某深蓝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450元。3、2014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民主南路朗讯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等物。4、2014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奎园农贸市场南门,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黑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5、2014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金樽KTV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黑色捷马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销赃得款挥霍。6、2014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夹河街先声再康药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党某某蓝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销赃得款挥霍。7、2014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云龙区丰储街农贸市场,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白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8、2014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大坝头微山湖鱼馆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红色小羚羊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00元。9、2014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户部山步行街,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黄色淮海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00元。10、2014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青年路与宣武路交叉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裴某某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00元。11、2014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铜山新区衡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黄色现代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12、2014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立达路玉容皇都美容健身会所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彭某黑色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13、2014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泛亚大厦北侧花卉市场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蓝白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销赃得款挥霍。14、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中枢街98号米线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粉红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50元。15、2014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南市场路边,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16、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奎河桥西侧,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孔某某黑色三警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17、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正翔商业广场喜年来餐厅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红色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18、2014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中山南路宏枫烟酒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巧克力色标致牌摩托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600元。19、2014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二环北路迅速车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银灰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和平路百盛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彭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销赃得款挥霍。21、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解放北路毛家菜饭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蓝色裕华阳光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销赃得款挥霍。22、2014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煤建一街一食品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黄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30元。23、2014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王场小区北门优客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万某白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24、2014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明珠路与吴庄路交叉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席某某黑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600元。25、2014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富国街窗口男装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灰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040元。26、2014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铜山新区同昌街飞利浦照明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董某银灰色铃木摩托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27、2014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文化宫天联电子城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黑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50元。28、2014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徐州市宣武市场西门北侧,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电动车篮内钱包一只,内有白色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320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继军(已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丁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郝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信息证明,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凭证、发票、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继军,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薛传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