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淑华
被告:金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