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号
原告:卢久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洪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佟永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久坤诉被告高洪军、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久坤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