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号

卢久坤与高洪军、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久坤,高洪军,佟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号

原告:卢久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洪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佟永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久坤诉被告高洪军、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久坤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