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所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