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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95号

常利伟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常利伟,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常利伟。委托代理人XX,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常利伟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利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韩金毅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