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常利伟。委托代理人XX,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常利伟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利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韩金毅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