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68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甲。法定代理人胡红日,系白某某、白某甲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广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7309.3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4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