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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少民初字第20号

张植柏、某某与孙连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植柏,某某,孙连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植柏。原告某某。法定代理人张玉昆。被告孙连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二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植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磊

审判员 王银泉

审判员 刘猛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