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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38号

才布吞、才永胜与茶汉巴特尔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才布吞,才永胜,茶汉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才布吞,男,蒙古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才永胜,男,蒙古族,1977年1月3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被执行人茶汉巴特尔,男,蒙古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才布吞、才永胜申请执行茶汉巴特尔侵权纠纷一案,因案件涉及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草场分配遗留问题,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谦

审判员 赵 海 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