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才布吞,男,蒙古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才永胜,男,蒙古族,1977年1月3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被执行人茶汉巴特尔,男,蒙古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才布吞、才永胜申请执行茶汉巴特尔侵权纠纷一案,因案件涉及德令哈市蓄集乡茶汉哈达村草场分配遗留问题,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谦
审判员 赵 海 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