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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0409号

管某某诉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管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房国双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董凡超、周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管某某诉称:2014年6月28日12时30分许,原告靠在摩托车旁时,被告开的轿车溅到本人一身水,与王某某夫妇争吵起来,被王某某打倒在地上,我被妻子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睾丸外伤、头外伤、尿阻流,住院10天后,医院建议我出院继续治疗。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183.92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0035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22718.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纠纷属实,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其中,医疗费有票据的是3600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过高,不同意全部赔偿;营养费不同意赔偿,因原告没有正式工作,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原告系治愈出院,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2时30分左右,在南芬区赵家堡老派出所对面,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因车速较快,将路边的污水溅到了原告管某某身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王某某殴打原告,致原告右睾丸外伤、头部外伤、尿阻流,在本钢南芬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923.92元。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普食、治愈出院。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给予被告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原告为经济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车时因车速过快,将泥水溅到原告管某某身上,被告理应积极向原告致歉并取得谅解,但被告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并将原告打伤,对此,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因治疗花费4923.92元,另外7张医疗费收据系原告出院后发生,本院不予确定。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根据住院10天,按照每天50元主张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营养,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伤势结合医嘱而定,根据本案原告伤势,其主张营养费5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应根据受害人护理等级、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根据护理期限10天主张护理费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原告主张10035元,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参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确定误工费为1300元。关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10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因原告系治愈出院,同时也未提供需要继续治疗的有效证据,因此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各项赔偿费用为7823.92元。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管某某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三元九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六十八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六十八元、被告王某某承担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国双

人民陪审员  周 丹

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