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连,女,住吉水县。被告刘某检,男,住吉水县。
原告刘某连诉被告刘某检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经协议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连负担。代
审判员 梁章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