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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12号

刘某连与刘某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连,刘某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连,女,住吉水县。被告刘某检,男,住吉水县。

原告刘某连诉被告刘某检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经协议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连负担。代

审判员  梁章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