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8日,东乡族。委托代理人马福俊,系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私下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12日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忠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