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零执字第220-1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松与被执行人廖双林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小松,廖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松,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廖双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周小松与被执行人廖双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双林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全宏伟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莹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