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松,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廖双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周小松与被执行人廖双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双林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全宏伟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莹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