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75号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阿力比耶提,被告哈木拉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力比耶提、哈木拉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亚森·亚合甫江
审判员 尚 莹
审 判 员 张 继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尔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