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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初字第75号

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与阿力比耶提、哈木拉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阿力比耶提,哈木拉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75号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阿力比耶提,被告哈木拉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力比耶提、哈木拉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亚森·亚合甫江

审判员 尚 莹

审 判   员 张 继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尔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