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娟,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耀华德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D-901室。法定代表人景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培,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耀华德昌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上诉人王静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耀华德昌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王静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静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静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刚
审判员 姜保平
审判员 薛 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