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319号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欣、郑淑端。被执行人郑志森。被执行人李贤昆。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志森、李贤昆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8月7日立案、调查,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8月19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6450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龙门滩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郑志森、李贤昆至今未缴纳,且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志森、李贤昆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也没主动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郑志森、李贤昆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6450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新
审 判 员 陈千钟
代理
审判员 曾凯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