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绰王村。被执行人王甲,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绰王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王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15-154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