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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法行执字第14号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王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王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绰王村。被执行人王甲,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绰王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王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15-154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