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36号原告莫某兴,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丁某,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欧某炎,男,汉族,193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欧某德,男,汉族,约40岁,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凌某清,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兴与被告欧某炎、欧某德、凌某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兴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欧某炎、欧某德、凌某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莫某兴负担。
审判员 周远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