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严某。
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湘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严某。
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湘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