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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2号

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严某。

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湘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