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2886号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书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489号郡原美村A2栋。法定代表人吴晓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涛
人民陪审员 胡睿琦
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