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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849-1号

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849-1号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村独林后。法定代表人李金坤。委托代理人卢靖、周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70元,均由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