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易法执字第35号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凤全、王凤先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凤全,王凤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

被执行人:方凤全,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易县。

被执行人:王凤先,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易县。

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方凤全、王凤先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第(0021)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杨超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