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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4号

王安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安乐,秦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安乐,成年,居民。

被执行人:秦文强,成年,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