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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95号

李立与张艳丽、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立,张艳丽,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立,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张艳丽,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刘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诉被告张艳丽、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立负担。

审判员  赵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