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立,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张艳丽,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刘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诉被告张艳丽、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立负担。
审判员 赵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