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国彪,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被告史清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彪与被告史清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彪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彪负担。
审判员 胡艳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娟 来自:
王国彪与史清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国彪,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被告史清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彪与被告史清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彪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彪负担。
审判员 胡艳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