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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36号

王国彪与史清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彪,史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国彪,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被告史清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彪与被告史清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彪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彪负担。

审判员  胡艳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