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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46号

申请人王秀香等14人与乌鲁木齐市龙塔帆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香,李红玲,蔡邵华,甘秀芳,谷巧玲,杨俊,柳玉英,李光清,马小明,孙克芬,赵淑玲,雷秀云,邵炳钧,高萍,乌鲁木齐市龙塔帆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46号

申请人:王秀香。

申请人:李红玲。

申请人:蔡邵华。

申请人:甘秀芳。

申请人:谷巧玲。

申请人:杨俊。

申请人:柳玉英。

申请人:李光清。

申请人:马小明。

申请人:孙克芬。

申请人:赵淑玲。

申请人:雷秀云。

申请人:邵炳钧。

申请人:高萍。14位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峥嵘。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好德。

被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龙塔帆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香等14人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龙塔帆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号错误故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秀香等14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申请人。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里梦瑶-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