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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57号

曲娜与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娜,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57号

原告:曲娜,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于坤,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曲娜诉被告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娜撤回对被告于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发远

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

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