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4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郑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