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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44号

孙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4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郑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