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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69号

原告曹合生与被告刘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合生,刘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69号原告曹合生,男。委托代理人尤广祥,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传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合生与被告刘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合生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合生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合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曹合生承担。

审 判 长 :李征宇

审 判 员 :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刘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