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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1号

丁琦与张光雪、王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丁琦。被执行人张光雪。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丁琦与张光雪、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