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丁琦。被执行人张光雪。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丁琦与张光雪、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
丁琦与张光雪、王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丁琦。被执行人张光雪。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丁琦与张光雪、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