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28号
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安平,公司白桥支行行长。
被告:李延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延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先锋
审 判 员 王宏春
人民陪审员 姚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