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黄乐懿。
被执行人: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亮。
被执行人:杨俊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执行人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俊亮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慈溪市东方明珠城的房产由我院另案正在拍卖,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杨俊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