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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626号

武星与陈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武星,陈学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武星,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陈学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武星诉被告陈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芬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