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武星,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陈学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武星诉被告陈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芬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