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06号
原告:陈博,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光田,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顺方,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非凡,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吕开勇,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陈博诉陈某、吕非凡、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博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博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