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06号

陈博与陈帅,吕非凡,赵明聪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博,陈某,吕非凡,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06号

原告:陈博,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光田,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顺方,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非凡,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吕开勇,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陈博诉陈某、吕非凡、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博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博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