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07号
原告:尹廷春,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大通区。
被告:MDMC0032美瑞美的专卖店,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吕树军,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廷春与被告MDMC0032美瑞美的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廷春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廷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尹廷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兆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