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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齐东升与被执行人陈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东升,陈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齐东升。被执行人陈太。申请执行人齐东升与被执行人陈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