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齐东升。被执行人陈太。申请执行人齐东升与被执行人陈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