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邓芹焕。被执行人杨金祥。被执行人杨秀英。申请执行人邓芹焕依据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金祥、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以(2014)晋法执字第5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对杨金祥、杨秀英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已执行8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