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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174号

邓芹焕与杨金祥、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芹焕,杨金祥,杨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邓芹焕。被执行人杨金祥。被执行人杨秀英。申请执行人邓芹焕依据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金祥、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以(2014)晋法执字第5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对杨金祥、杨秀英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已执行8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